本报讯(方献柱 记者 储勇)儿童在校午休时,趴在自己的凳子上玩耍,不慎跌落了两颗门牙,家长诉至舒城县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9万元。然而学校却辩称其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2017年10月9日中午,不满6周岁的王某在舒城县某学校正常就餐后,根据学校安排在教室休息,期间王某不慎从自己的座位凳子上摔倒,致使上门牙跌落两颗,其中一颗系恒牙;老师误以为,跌落的均是乳牙,未及时通知家长,后导致跌落的恒牙未能再植。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伤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学校虽辩称其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推定学校有过错;事故发生后,学校未能及时妥善送医,导致跌落的恒牙失去再植的可能。
综上,法院认为,学校应对王某在事故中遭受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责任比例酌定为80%;王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其年近6周岁,应该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有一定认知,其“不慎”摔伤,应承担事故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责任比例酌定为20%。遂判决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1.4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