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学书 记者 储著坤)7月25日,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事情还要回到今年4月8日清晨,被告人许某某指使其未满16周岁的儿子,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变型拖拉机,沿X01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裕安区韩摆渡镇境内时,因避让人力三轮车而逆向行驶,撞上骑人力三轮车的李某某,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许某某一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作为监护人的许某某在明知儿子未成年且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自己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指使儿子驾车并导致事故发生,其监护责任严重缺失,公安部门依法对许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刑事立案。
7月25日,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开庭审判,鉴于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主动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作出对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交警部门提醒,指使未成年人违法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的,其父母等具有监护职责的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