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维俊:
本院受理许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1503民初3077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