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2日(2018)皖1503执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年1月12日(2018)皖1503执11号《执行裁定书》,要求撤销吴凯名下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以北六州首府2号楼2-1204室的《房地产权证》(证号:392437)。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同意撤销上述不动产的权属登记。如有异议,在见报15个工作日内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出。
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