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赵志凤: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支行诉你和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1503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判决你偿还贷款37万余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如不那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证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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