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一)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是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的条例。经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活动。

  第三条 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选择年月
<2018年5月>
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
30123456
78910111213
14151617181920
21222324252627
28293031123
45678910
版权声明:本网尊重知识产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转载本网站所发布的内容时必须注明作者信息及出处,且未经许可不得用于任何商业行为。关于版权问题,本网保留依法 追究转载者法律责任的权利。特此声明。
中共六安市委宣传部主办 承办:皖西日报社
皖西日报社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投稿电话:0564-3284422 投稿邮箱:news@lanews.gov.cn 经营许可证编号:皖ICP备06002640号
推进统战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全力助推上一轮中央巡视整改情况“回头看”引向深入⊙无偿捐献器官延续生命大爱⊙丁集镇:开展儿童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横塘岗乡:构建“三级网格”推进脱贫⊙“党建+”激发扶贫新活力⊙岸边消防队⊙呵护人行道砖 机动车勿乱停⊙清理内城河道 扮靓美好家园⊙应对强降雨 快速除险情⊙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一)⊙便民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