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18年3月9日在《皖西日报》第9808期第4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
通知书号
邮政EMS单号9891980572794的
寄件人:陈嘉丽 3000955
邮政EMS单号9891985236947的
寄件人:刘丽 3000956
邮政EMS单号9891967516745的
寄件人:陈三 3000957
邮政EMS单号9891980263258
9891980263256 9891980267195
9891980255634的
寄件人:张国荣 3000954
中通快递单号477750531955
477750384724、477750346016
的寄件人:李佳丽 3000958
邮政EMS单号9891972513641
9891972524939、9891972524942的
寄件人:胡丽 3001991
邮政EMS单号9891967538028、
9891967545447、9891973275149的
寄件人:陈三 3001992
邮政EMS单号9891966246559、
9891966246560的
寄件人:胡丽 3001993
邮政EMS单号9891973285712、9891973278608、
9891967527625的寄件人:陈三 3001994
中通快递单号528046344841的
寄件人:刘顺 3001977
中通快递单号719950266431的
寄件人:陈林 3001978
中通快递寄件人:林先生 3001980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运输、收购、储存、销售走私、假冒及其它违法卷烟,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现拟做出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决定。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陈述、辩解或要求听证,逾期则丧失申辩权,我局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海 3000959
王传宗 3000960
李翠平 3001421
何祥英 3001422
余英 3001423
余英 3001424
陈宪娟 3001402
百世快递单号50836102200845的
寄件人:叶耀荣 3001404
百世快递单号50834210905103的
寄件人:吴增全 3001403
安能快递单号30000076141561的
寄件人:卢宝玉 3001426
安能快递单号30000076141559、
30000076141560的
寄件人:卢宝玉 3001425
吕习平 3001492
叶祥圣 3000534
徐玲 3000535
圆通快递单号813401584106的
寄件人:张权国 3001428
圆通快递单号813401572526的
寄件人:张权国 3001427
汪孔华 300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