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报记者)为做好排污费改税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为严格贯彻落实通知规定,确保排污费的按时停征,3月中旬,市财政局组成调查组,赴市环保局调查了解排污费征缴情况。调查组向市环保局宣传了财政部财税〔2018〕4号文件精神,并提出要求,严格按照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停征排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按省厅文件规定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2017年第4季度排污费的征缴工作;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7年欠缴排污费的征缴工作。同时,市财政局就票据管理以及非税征缴管理等方面工作与市环保局进行详细的交流对接,对排污费征缴清缴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将与环保部门共同努力,切实做好排污费征缴清缴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