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慧 记者 储勇)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凭证。近日,在舒城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因原告实际交付借款7万元的证据不足,法院最终调解被告归还16000元。
2016年9月7日,被告周某因周转需要,向原告钟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某分文未付,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万元。庭审中,被告周某辩称,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尽管借条对借款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但此后原告并未履行义务,没有将款项交付给被告,因此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请求。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多方调查,确认借条于2016年8月20日由被告出具,2016年8月26日原告从银行取款7万元。但原告所称于2016年9月6日将现金交付给被告,证据不充分,被告亦未认可。最终,承办法官以一对一的方式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周某自愿偿还借款16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诉请与实际偿还的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