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朱传忠 记者 储勇)既然给别人打了借条,就应该信守承诺按期还钱,可近日金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经过审理,判决撤销了这起案件中的两份欠条。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6年5月17日,原告李某甲与四被告郭某、李某乙、潘某、徐某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五方作为共同投资人,共同经营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美食广场内的海鲜店,各方约定由原告为合伙负责人。协议签订后,该店于2016年7月14日开业。因经营期间出现亏损,四名被告与原告发生纠纷。李某乙等为收回自己的投资款,通过对原告采取肢体胁迫、语言恐吓等方式,施加压力,最终原告在四名被告写好的欠条上签字并按下手印。事后,原告两次报警备案。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为收回合伙出资款,迫使原告在其已书写好的欠条上签名按印,其行为构成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有权要求撤销。故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0月7日向被告李某乙等四人立据的欠条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