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芳 王晓梅 记者 储勇)收取了他人购房预付款,却又将房子卖给了别人,而且还不归还预付款,贪心房主被诉至法院。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购房预付款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原告宋某和被告丁某协商,欲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舒城城关镇春秋农贸市场内的一处门面房,约定房屋售价为42万元,宋某向丁某支付购房预付款10万元。后宋某要求办理转户手续,但丁某却告知该房已转让他人。宋某又要求丁某返还购房预付款,但丁某没有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出售房屋为由收取原告购房预付款,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后被告以该房屋已转让他人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系违约。鉴于原告已起诉被告要求返还购房预付款,视为原告同意解除合同,被告理应返还原告购房预付款。最终,法院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