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7)皖1503民初3604号

  安徽钱楼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徽超置业有限公司、胡知俊、刘烁: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要求你们偿还借款1160万元及利息。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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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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