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17年8月14日在《皖西日报》第9637期第4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
存通知书号
陈荣 0001722
潘春生 0001723
李平令 0001724
王 俊 0001725
郑海顺 0001726、
0001730
云 云 0001727
李平安 0001721
陈玉林 0001729
陈佳佳 0001600
刘 生 0001597
宝 琪 0001731
王 彬 0001569
梁志伟 0001571
王晓甜 0001499
沈佳怡 0001500
张丽雯 0001565
李平全 0001567
杨上明 0001566
李 明 0001497
赵 阳 0001498
李少鹏 0001663
陈 丹 0001576
张 磊 0001573
王 勇 0001664
李建楠 0001572
李世兵 0001647
方彩云 0001653
陈云存 0001654
王瑞樱 0001686
0001705
严钢筑 0001649
吕 珍 0001650
罗少生 0001651
王琪琪 0001685
申海燕 0001684
李 生 0001682
陈佳佳 0001648
0001635
李 建 0001644
张锋前 0001646
刘 顺 0001655
张 萍 0001656
陈丽华 0001657
林晓丽 0001638
赵广建 0001706
唐 丹 0001707
胡光和 0001636
梁 生 0001631
伍小敏 0001630
区志华 0001632
洪国贸 0001633
李德云 0001703
王世彬 0001628、
0001629
吴月红 0001627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运输、收购、储存、销售走私、假冒及其它违法卷烟,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现拟做出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决定。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陈述、辩解或要求听证,逾期则丧失申辩权,我局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姓名 登记保存单号
曾照红 0001785
刁月荣 0001692
刘先生 0001771
吴栓顺 0001670
0001744
李易峰 0001712
王 生 0001672
方双双 0001713
刘永生 0001574
0001743
杨碧泽 0001711
陶 丽 0001745
张军玖 0001708
徐失生 0001690
徐安生 0001761
彭代如 0001580
王泽宝 0001762
李 玲 0001792
刘继发 0001763
李家春 0001660
李高明 0001716
李志铭 0001577
王小明 0001765
林晓梅 0001578
杨 华 0001715
王 璐 0001732
胡先和 0001714
姜 楠 0001733
0001734
徐启稳 0001769
朱彩敏 0001736
方 顺 0001768
刘思敏 0001735
史肖彤 0001766
倪伟良 0001719
方子东 0001720
曹建华 0001709
孙常宝 0001710
0001640
谢昌明 0001639
郭少杰 0001789
李 宾 0001694
陈小强 0001669
褚诗留 0001668
白永财 0001667
李 娜 0001673
王婷婷 0001674
赵 猛 0001784
李晓敏 0001786
李 生 0001787
李红利 0001693
付厚上 0001783
李少鹏 0001688
吴 飞 000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