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欺诈为由抗辩,能否拒付转让款

  本报讯(郑青 张宇 记者 储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一方迟迟不交转让款,还辩称遭对方欺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无效。近日,舒城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蒋某与宣某共同投资了一家餐饮有限公司,后因经营管理原因,宣某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蒋某,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随后蒋某出具一张欠宣某转让款共计15万元的欠条,并承诺于2017年2月4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于2018年2月23日前付清。但蒋某分文未付。无奈之下宣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支付转让款15万元。

  在审理中,被告蒋某却辩称,协议签订后,原告煽动员工不服从管理,致使其无法正常经营盈利和无法履行转让协议,他认为原告行为应属欺诈行为,转让协议也应无效。法院认为,被告蒋某所述的事由不能造成自身对股权转让和出具欠条的错误理解。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转让股权和出具欠条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故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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