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郑青 张宇 记者
储勇)承揽方交付货物后要求支付加工费,委托方却以未收上游委托方的加工费为由拒付。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加工合同纠纷案,当庭判决被告毛某给付原告宋某12672元加工费。
2016年11月26日,被告毛某找到原告宋某要求为其加工手塞棉袄,并签有一份加工合同,后原告共交货704件手塞棉袄给被告,被告不仅未付款,还要求原告继续交货,但原告宋某考虑货款没有收回就没有再供货给被告。2016年12月14日,被告毛某在所欠货款字据上签字确认。后尽管原告宋某多次向毛某索要货款,被告却以未收到上游委托方钱某的货款为由拒付加工费。无奈,原告遂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是加工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加工的手塞棉袄成品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加工费。被告毛某辩称系他人原因导致其不能支付原告欠款等意见,系其与他人间的民事纠纷,其与原告间的加工合同关系明确,此意见并不能成为其拒付的理由,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