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财产可撤销

  本报讯(何流 记者 储勇)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债权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2013年03月至2014年02月,被告方某夫妇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谢某借款110万元,后因未能偿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但胜诉后被告仍未偿还。2016年06月,被告方某与第三人许某(与方某系母女关系)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名下位于合肥市某处130平方米的房产卖给许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许某当庭陈述其实际支付购房款285万元,但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合肥房管部门调取了涉案房屋的相关资料,显示方某当初购买房屋时售价为8200元每平方米,房屋总价为110余万元。而在2016年6月将涉案房屋卖给第三人许某的价格每平方米约6200元,明显低于涉案房屋现在应有的价值,可推定方某与许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恶意,方某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故谢某有权行使撤销权。

  一审宣判后,被告方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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