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性管理”投教系列宣传——“适”说新语(六)所谓“适当”,在水一方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经营机构应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这也是《办法》的核心逻辑。在这一篇《所谓”适当”在谁一方?》中,小编带你走近证券公司营业部,一起聊聊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
话说,这天小宝又来到了证券公司营业部……
营业部实习生慕容:小宝,这项业务的风险可是高于你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根据《办法》规定,我得跟你充分沟通,尤其是就风险高于你的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警示。
小宝:适当性,我都觉得适当了,那不就可以了嘛?为什么还要书面警示,多麻烦,直接给我办吧!
经营机构:慕容,怎么了?初来咋到,工作还没上手吧?
慕容:师傅,客户说买者自负。适当性管理,是不是客户觉得适当了就可以了?
经营机构:别急,关于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听我再给你讲讲……
经营机构是投资者进入市场投资的媒介。如果说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那么经营机构作为适当性管理义务的主体,也就是这第一道防线的守护者。
以适当性管理义务为主线,《办法》规定了经营机构应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的五方面内容,分别是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适当性匹配、风险揭示以及加强内部管理。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办法》全面规范了经营机构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行为。
慕容:经营机构应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可是《办法》也规定了投资者要买着自负的呀?
经营机构:这正是我要提示你的,在适当性管理中,投资者买者自负的前提正是我们经营机构要卖者有责啊!在这里,经营机构的义务是强制性的,不能推托。
事实上,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不仅贯穿于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各环节,同时也具备强制性、持续性和开放性特点。比如,上面经营机构提到的“强制性”,是说经营机构必须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不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持续性”,就是说适当性管理并非一劳永逸,比如经营机构要持续跟踪投资者信息变化,及时更新数据库。关于“开放性”比如经营机构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需要考虑的因素或标准不限于《办法》明确列举的内容。
此外,对与投资者间发生的与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相关的纠纷,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如果是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那么经营机构还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的相应义务。
小宝:哇,看来,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办法》真的放了大招!把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的明明白白!
经营机构:是啊,把投资中的“适当”,不是慕容觉得的适当,也不是小宝觉得的适当,是要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后的“适当”!
慕容:师傅,我也更清楚了,以后,我会按照《办法》的要求,向每位投资者履行好适当性管理义务。
在规定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同时,《办法》还通过细化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性的安排,提高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可操作性,确保经营机构能够据此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总之:为保护好投资者的权益,经营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将适当性管理义务牢牢扛在肩上!(文章来源:上交所投教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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