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锐)《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月31日,霍邱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被告人黄某通过挂靠A公司方式承包了由B公司开发的C小区建筑工程,并担任A公司成立的C小区项目部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施工及用工。被告人黄某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将内外墙粉刷、木工、钢筋、瓦工等工程以包工包料或清包工的形式分包给张某、陈某、储某等20余人,张某、陈某等人召集工人施工。因拖欠工人工资,2016年1月19日霍邱县人社局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A公司和黄某及时兑现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并于同年1月22日前报送整改情况,同日以在C小区张贴指令书、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向A公司及黄某送达。同年1月25日,霍邱县人社局将A公司拖欠C小区项目工人工资案件移送至霍邱县公安局。同年2月1日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截止2016年2月2日,黄某拖欠工人工资400余万元。2016年2月份、2017年1月份A公司分别代黄某向工人支付工资款262.5万元,截止日前仍拖欠工人工资2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被害人表示对其予以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