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储勇 通讯员 程洋)张某身为驾校教练,此前酒驾被取保候审本应吸取教训,却不知悔改,在取保期间又无证驾驶酿成事故。近日,金安区法院以其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张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张某酒后驾驶教练车,沿金安区三十铺镇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徽商银行路段,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检测,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2mg/100ml,属醉酒驾驶。事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张某并未吸取教训,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身为机动车驾驶教练,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负事故全责,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