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意见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

  本报讯(记者 黄雪彦)近日,市住建委、发改委、国土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规范预售商品房备案价格,建立商品房备案价格指导机制,成立市商品房价格审核备案工作核查组。同时,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开发企业在商品房达到预售形象进度时,应主动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对备案价格明显高于周边类似项目或同一项目上期销售价格、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政府有关部门可暂不受理价格备案、不核发预(销)售许可证书。因成本、市场等原因确需调整备案价格的,开发企业应及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备案,重新备案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上涨幅度不得高于上次备案价格的5%。

  《意见》要求,要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备案制度,新购商品住房完成备案后,因法院裁判解除合同,或因所购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等情形,双方协商一致的,经说明理由核实后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备案。撤销所涉房源统一在市住建委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不得重新备案。公示期满后,重新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次合同备案价格。所有新购的商品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才能上市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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