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2017年民政民生工程相关政策解读六安市民政局
一、“退役士兵培训”相关政策解读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费参加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
答:可以。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2、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政府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3、免费教育培训为多长时间?
答:免费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4、政府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有哪些类型?
答:有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免费教育培训机构吗?
答: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二、“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相关政策解读
1、哪类人员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分为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
2、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哪些方面?
答:包括吃、穿、住、医、葬,具体是指:
吃: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穿: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住: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医: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葬: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3、农村五保申请、审批的程序是什么?
答: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五保供养的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对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要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标准为不低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0%。并根据其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探索建立照料护理保险等方式,采取市场化运作方法,为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其补贴标准按照招投标价格确定。
5、什么是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答: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即是敬老院,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自2009年纳入民生工程。
6、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有哪些条件及程序?
答:五保对象入院时应先体检后入院,对于精神病、传染病等重大疾病患者不得入院。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本人、村委会和敬老院三方签订入院协议。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解读
近日,我市公布了《六安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六民务〔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了帮助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出如下解读。
1、出台《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出台办法
2、《实施办法》中保障对象
《实施办法》中保障对象:一是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二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3、《实施办法》中保障标准
《实施办法》中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9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4、《实施办法》中孤儿基本生活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5、《实施办法》中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一是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二是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或委托所属的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三是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6、《实施办法》中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监督管理
一是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要求;明确孤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二是民政部门应定期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走访和监督评估,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养育工作;三是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子女,自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和解除强制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四是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7、《实施办法》中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工作。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解读
近日,我市公布了《六安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六民务〔201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了帮助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出如下解读。
1、出台《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
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制定出台本办法。
2、《实施办法》主要目标任务
以主动救助、寻亲服务、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省、市、县三级救助管理机构、场所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救助服务站(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
3、《实施办法》中实施主要内容
实施主要内容:一是救助范围。城乡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二是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和户口登记等救助服务;三是经费筹措。年初,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由市、县(区)统筹解决。同时,市、县(区)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4、《实施办法》对流浪乞讨工作要求
一是开展极端天气专项救助行动。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城管和卫生等部门在严寒酷暑天气启动极端天气响应机制,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工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在露宿人员集中地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庇护避寒场所,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场所避寒,给困难群众更多关爱和温暖;二是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制度。继续发挥好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救助服务网络作用,完善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做好流浪乞讨源头预防工作,对于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受到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建立相关组织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根据《民政部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完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的通知》(民函〔2016〕328号)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动员社会力量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向救助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报告、或者协助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有关专门机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三是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患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四是做好寻亲服务和户口登记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综合运用DNA信息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救助寻亲网等方式,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寻亲服务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对查找无着的滞留人员开展站内照料服务,审慎合规开展站外托养服务;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安置人员,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报请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五是做好返乡救助和跨省接送工作。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相互支持、分工协作,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实现地域间联动协作,深化源头预防。市级救助管理机构承担受助人员跨省接送工作,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擅自实行跨省接送工作,要依托所在地区的市级救助管理机构开展跨省接送工作。六是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规范化开展各项工作,依法实施救助。要增强救助管理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必须加强安全检查,不得允许求助人员携带危险品入站;必须及时开展寻亲工作,不得对受助人员不闻不问、一托了之;必须规范站外托养业务,不得违规开展站外托养;必须实施分类分区救助,不得出现混合管理现象;必须加强救助记录和档案保管工作,不得出现资料缺失现象;必须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不得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受助对象提供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