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侯威亚)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到期后,夫妻二人为规避债务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被识破后,债主将其夫妻二人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夫妻二人共同还钱。
朱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通过熟人介绍分两次向原告郑某借款4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后因原告郑某家中急需用钱,多次向朱某催要借款。朱某虽口头答应还钱,但并无实际行动。后来,朱某干脆玩起了失踪。郑某找到朱某的妻子胡某,向其催要借款,此时胡某却拿来一份离婚证,声称其已经与朱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全部债务由朱某一人承担。无奈之下,郑某将朱某及胡某诉至法院,要求此夫妻二人共同还本付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朱某与胡某目前虽已经离婚,但朱某所欠借款是在朱某与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及其妻子共同偿还原告郑某借款430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