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六安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本报讯(王康维 记者 李文斌)日前,市财政局、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六安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办法》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内容、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全市2017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任务进行了分解。

  《办法》指出,各地要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制度,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落实到位。市司法局安排专人,通过安徽省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各地项目进展情况,每月采集一次数据,全市通报。对落后的县区进行督办。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实化监督措施,确保案件质量达到标准。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公共法律知识教育,安排律师在便民窗口值班,面向社会公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要规范拨款机制。对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中央和省与县(区)按1:1分担。市本级法律援助案件应承担的配套补助资金,市本级安排。中央和省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直接下达至市、县(区)财政。县(区)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当年没有完成全年法律援助案件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单位,市财政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中相应扣减。法律援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应设立法律援助独立项目账,单列科目,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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