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献柱 记者 储勇)吴某向方某借款2.5万元,后为还款双方发生争议:一方面,方某手中仍持有借条原件;另一方面吴某却坚称其已还款并支付利息,但方某却予以否认。后吴某申请法院调取了银行监控来作证,最后法院判决方某败诉。
2013年至2014年,吴某先后向方某借款2.5万元,约定了月利率3%,并出具了借条;2016年7月22日,经结算,本息为3.5万元,吴某委托其胞妹在合肥市某银行营业大厅向方某交付3.5万元,方某将借条复印件交给吴某的胞妹,吴某的胞妹未细看,当场将其撕毁。但不想,2016年11月,方某却手持借条原件向舒城县法院起诉,请求吴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吴某申请法院到银行调取了监控录像,在证据面前,方某无话可说,认可了吴某交付借款本息的事实,但请求吴某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余额。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过高,且并未实际支付,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