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
“空置房屋”可享受物业费7折优惠。一业主装修房屋后8个月未入住,算不算“空置”?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这起物业合同纠纷案,认定房屋开始装修就不算空置,判决业主全额支付物业费。
2014年傅某夫妇购买城区一套商品房。2015年10月30日,傅某从物业公司拿钥匙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空置房屋六个月以上的,按不低于70%的标准收取物业费。”次月开始装修,2016年2月完工;但傅某一家直到2016年10月才入住。因空置折扣物业费问题,傅某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拒缴入住前的全额物业费。
物业公司认为,装修之前才算“空置”,开始装修即表示入住;而傅某认为,是否“空置”应以人入住为界;物业合同既然约定了折扣率,业主即有权按70%的标准缴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双方争点是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空置房屋”的不同理解。“空置”是指无人居住或使用;装修系使用房屋,是居住的先行为。傅某从2015年11月开始装修该房,虽未居住,但实际使用该房即为入住,而非“空置”;且装修确需物业服务。傅某的理解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