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曾)一起陈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06年经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李某、汪某赔偿申请人石某医疗费等计1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石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李某、汪某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封了涉案拖拉机,于2006年以31200元抵付给石某,且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而后,李某、汪某均未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本院查明李某、汪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执行法官多次调查,发现李某、汪某名下有房屋,随即将其查封并将两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近日,两被执行人因急需出售房屋,但由于两人的房屋被查封且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迫于惩戒措施的压力,李某、汪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履行余下的赔偿款。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汪某一次性偿还了该笔赔偿款。
至此,石某终于拿到了十年前本该履行的赔偿款。交通事故执行案件难度大,执行法官的坚持,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