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规范委托拍卖 提高办案效率

  本报讯(丁瑞祥)近年来,市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便民,以问题为导向,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影响委托拍卖工作有效运行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委托拍卖工作效率,取得良好工作效果。

  加强管理,疏通工作流程。今年以来,技术室为了使司法委托鉴定、评估案件能尽快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结,实行了《司法委托鉴定、评估案件催办制度》,对司法委托鉴定、评估的各类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将案件鉴定、评估时限规定为一般案件1个月,复杂案件2个月,进入委托程序后,由司法技术室工作人员对案件鉴定、评估进度进行跟踪管理督办。每周一由内勤根据建立的案件电子档案,对委托承办机构逐个电话催办,认真做好进度跟踪记录;每两周填写一次《鉴定、评估案件催办通知书》,邮寄送达承办机构,提醒相关机构尽快将案件按时办结,并提示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关注。对于较复杂的案件,则加强与委托承办单位协调沟通,要求对方将鉴定、评估时限延长的原因及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再由司法技术室将案件延期未结情况反馈给当事人及业务庭,以确保整个司法委托鉴定、评估案件办理流程公开、公正、透明。

  加强沟通,理顺工作关系。根据法院各审判执行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审鉴分离的原则,对于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一律要由审判执行部门提供,并经双方当事人简单证据交换及质证。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鉴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当事人提供补充材料时,应该要统一程序,即以书面函的形式向本院技术室提出,司法技术部门以此作为要求委托单位提供材料的依据。同时技术室也应将各类法医鉴定、文检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价值评估和委托拍卖等鉴定事项必须的材料和程序,以列表形式发送给审判执行岗位的全体法官,使鉴定材料立案委托时基本齐备。建立起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衔接,及时沟通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对外委托工作质量、效率。

  加强督促,保证公正和效率。对于反映强烈的工程造价鉴定类案件的时限问题,技术室在鉴定报告初稿之时,组织当事人听证,受托专业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合理意见或调整报告的内容,力求在鉴定过程中提前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减少庭审质证时当事人鉴定结论的异议,加强督促力度,督促专业机构接收委托后,严格按照委托期限,高效完成委托工作。并对专业机构的机构资质、鉴定人的资格、执业证书是否符合要求、收费是否合理规范、是否具有回避情形,是否私自会见当事人、是否私自接收或使用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等情况进行监督,视情况对部分专业机构作出暂停备选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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