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芳 赵婷 记者 储勇)通过考试作弊器帮助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考生作弊,江苏两男子被提起公诉。近日,该案在舒城县法院审理宣判,被告人孙某、朱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和追缴犯罪所得。这是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来,舒城县法院审理宣判的首起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新类型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在网上购买了对讲机、微型耳麦、接收器、微型摄像头等考试作弊设备多套,后联系被告朱某和华某(另案处理)一起来到舒城,对外宣称能帮助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三中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考生通过考试,考试通过后再收取2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费用。2016年3月21日至23日,被告孙某、朱某与华某进分别组织数名考生到科目一考场、科目三考场考试作弊,其中两名考生通过了考试后,每人交纳了3000元的作弊费用。同年3月23日上午,在科目一考试过程中,因考生方某在现场作弊被查获,后被告孙某通过微型耳麦通知携带作弊器的其他考生迅速撤离。当日下午,两被告人与华某竟再次组织作弊,但携带作弊器的考生尚未进入考场即被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孙某、朱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孙某在组织实施考试作弊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判处被告朱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被告人孙某的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朱某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