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烟草专卖局公告舒烟专公〔2016〕第12号

  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16年12月9日在《皖西日报》第9433期第4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

  存通知书号

  文金萍 0001054

  徐 娇 0001070

  汪道林 0001020

  汪得翠 0001053

  朱纯梅 0000998

  倪寿照 0001031

  王存云 0001028

  李 浩 0001029

  束庆凤 0001030

  张安琪 0000870

  刘自琼 0001015

  施华玉 0001052

  顾朝芳 0001016

  孔海洲 0001013

  李令平 0001014

  汪安全 0000996

  洪 宏 0000997

  王玉年 0001051

  杨帮存 0001050

  郭凤英 0001012

  孙帮琼 0001011

  倪 志 0000868

  陈羊年 0000995

  秦庭云 0001049

  朱国祥 0001047

  汪庭才 0001008

  童 梅 0000900

  孔春放 0001010

  何修奇 0000804

  潘孝桂 0001025

  黄明柱 0001024

  姚红云 0001018

  吴先良 0000852

  耿苗苗 0000853

  张丹华 0001017

  端义保 0000855

  蒋 斌 0000869

  潘继顺 0001067

  王振茂 0001068

  金其林 0000854

  陶 勇 0001019

  汪冒勤 0001069

  王广月 0001027

  汪晓光 0001026

  胡传应 0000857

  李秀英 0000858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运输、收购、储存、销售走私、假冒及其它违法卷烟,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现拟做出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决定。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陈述、辩解或要求听证,逾期则丧失申辩权,我局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

  存通知书号

  汪得运 0001102

  石 磊 0001107

  朱 静 0001106

  黄 谱 0001105

  杨光年 0001089

  江泽秀 0001057

  张文佩 0001055

  叶英红 0000999

  周家芝 0001000

  周世常 0001101

  周志荣 0001056

  祝文彬 0001058

  许先华 0001084

  0001073

  张德明 0001083

  杨家文 0001081

  王富贵 0001082

  李小姐 0001126

  0001125

  叶传海 0001077

  魏祥云 0001078

  郭建仓 0001074

  李小蒙 0001124

  凌 宁 0001121

  汤武广 0000860

  方银兰 0000859

  石康龙 0001072

  施华桷 0001071

  张 伟 0001085

  李 爱 0001037

  宋德仓 0000872

  0000873

  郑用志 0000874

  0000875

 

 选择年月
<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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